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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财税规划不能再土法炼钢

www.gongshang.org 发布时间:2008/12/9 22:22:43 责任编辑:佚名 来源:本站整理
  

台商财税规划不能再土法炼钢 如何做到合法安全又安心 ◎郑立昌 两岸全方位公司资深律师 笔者从事大陆投资实务近10年,办过的台商案件大大小小不下上千件,举凡商业投资除生产与销售外,不外乎就是省钱、节税,大部分的台商在此部份着墨甚多,但做对的却寥寥无几。 一般台商的通病是省钱是省初期的投资规划与分析,却不在乎动辄上千万的投资正确与否,因而损失的金额可能从投资额的10%到全军覆没;而节税更是五花八门什麽都有,有天马行空,更有土法炼钢,这些不叫节税,充其量只能说是避税、漏税与偷税,其结果是在近年大陆海关或税务查税时,罚的罚关的关。 这些事件当事人往往浑然不知,但可怕的是日後的刑责,让人也不得不佩服这些台商过人的勇气! 早期法规「一片混乱」 探究其原因,倒也不可全怪这些英勇的台商,因为台商投资大陆从早期的「一片混乱」,到中期的「逐渐落实」,一直到近期大陆加入WTO的「依法办事」,多少台商走过了这一段黄金的岁月而不胜唏嘘!为何?早期进入大陆投资就像民国初年的上海一般,只要有几个小钱,且将当地的关系打理好,正所谓「水不清才有鱼」、亦或是「乱世出英雄」,躺着做都能赚到钱。 此种情况亦正如早期赴大陆的台湾人常会不解:大陆不算是非常富裕的国家,但其军用及警用车辆却堪称全世界第一,这些车辆除了熟悉的顶级双B(S500、S600)外,更有许多在台湾曝光率极低的名贵跑车。 究其原因,不外是外商及走私商的「朝贡」为什麽?外商的名贵车辆如果挂上黑牌(外资企业牌)很容易在路上被拦下,而挂上军牌或武警牌便可保通行无阻。此外,一些行政单位知道车主有後台也不敢随便找麻烦。 在这个年代,谁的关系硬谁就能有一片天,即便买个土地放着不动都能赚钱(有都市规划的内线),是不是像极了民初的大上海,法规不过是挂在墙上的。 中期法规「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」 到了中期,大陆中央开始整顿并宣导法治,情况才稍为好转,此时的法规可有二种解释:有关联的可作为叁考;没关联的就依法刁难直至你被迫找人找关联。这时期正是所谓的「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」的全盛时期;海关卡柜没关系,明天下午2点提「前」来办理就可以了,能不能了解这个「前」,就看你的慧根了! 在大陆新一代领导人接班及特大级走私集团远华被「处理」後,大陆就已慢慢进入了全新的时代,多年养成的专业人员逐渐替代早期赶鸭子上架的行政人员,大部分地区都开始依法办事;现在的时代,法规已成为了作业准则,不再高挂在墙上了。 入世後法规成为行事依据 加入WTO後,大陆更着手整理并修改法规,其作用有二:第一,目前法规中存在许多互相矛盾及不合理的部分,将之清理重订;第二,配合入世之後的转变,将一些过时或新增加的情况加入法规中。 大陆在近10年来真的改变了不少,不管是税务、海关或是工商管理等都有显着的改变,在行政上也多了法规做为行事的依据,在大多数的地区有关联或没关联都只是处理事件的快慢而已,而不再是「开後门,送红包」的文化;但绝大多数的台商却都还停留在以前的观念思维中,并未随之改变,不论在税务帐、海关事务方面都是一笔烂帐,只想反正到时开个後门疏通疏通就好了,这才是最可怕也是最令人担心的! 境外公司的「规划」 台商真的想要省钱及节税倒也不是全无方法,至於帐务的处理也不会如此胆战心惊,以下就几个方面来分析,以说明如何做到合法、安全又安心。 境外公司规划:或许很多人看到此处都会觉得奇怪,境外公司的「运用」已不是一、两天了,有必要在此再着墨吗?没错,境外公司的「运用」确实不需再提,但境外公司的「规划」才是要谈的重点。 早期大家对境外公司只能说是「运用」而已,例如:利用境外第三地投资大陆,或是以境外公司作两岸之间的三角贸易,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。 而境外公司数也从初期的1家(集控股、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)到3家(将控股、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分开设立)会从1家变成3家,主要是因为容易被大陆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,而重新核定售价与利润 >利润来补税甚至罚款入狱,之後便听从建议改为3家,以期达到所谓的效果,但问题真的解决了吗?首先你必须了解什麽是关联交易?如何认定?在税务机关对你作不利认定时,该如何举证与抗辩? 什麽是关联交易 依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,所谓的关联企业是指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,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,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。 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关联方作专门的定义,但准则还是给了判断关联方关联的标准: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,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,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,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,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,也将其视为关联方。而实务上3家境外公司虽避免了母子公司之控股关联,但交易过於集中的事实,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,此其一。 在大陆税务机关查税时,一旦认定为关联交易,往往大家的第一反应便是抗辩彼此非关联交易且售价与利润合理,而这时税务机关将有2种作法: 一、厂商提出合理举证(境外公司之进货与销售单价表,须当地会计师签证并由大陆驻外使馆公证),则依事实认定。 二、厂商无法举证,则由税务机关认定售价及合理利润,试想您有办法举证吗?因此,自然一样会被补税罚款,此其二。而台商要如何避免被税务机关的不利认定,就得好好运用境外公司,这便是「规划」了。 
 
台商财税规划不能再土法炼钢 如何做到合法安全又安心 ◎郑立昌 两岸全方位公司资深律师 笔者从事大陆投资实务近10年,办过的台商案件大大小小不下上千件,举凡商业投资除生产与销售外,不外乎就是省钱、节税,大部分的台商在此部份着墨甚多,但做对的却寥寥无几。 一般台商的通病是省钱是省初期的投资规划与分析,却不在乎动辄上千万的投资正确与否,因而损失的金额可能从投资额的10%到全军覆没;而节税更是五花八门什麽都有,有天马行空,更有土法炼钢,这些不叫节税,充其量只能说是避税、漏税与偷税,其结果是在近年大陆海关或税务查税时,罚的罚关的关。 这些事件当事人往往浑然不知,但可怕的是日後的刑责,让人也不得不佩服这些台商过人的勇气! 早期法规「一片混乱」 探究其原因,倒也不可全怪这些英勇的台商,因为台商投资大陆从早期的「一片混乱」,到中期的「逐渐落实」,一直到近期大陆加入WTO的「依法办事」,多少台商走过了这一段黄金的岁月而不胜唏嘘!为何?早期进入大陆投资就像民国初年的上海一般,只要有几个小钱,且将当地的关系打理好,正所谓「水不清才有鱼」、亦或是「乱世出英雄」,躺着做都能赚到钱。 此种情况亦正如早期赴大陆的台湾人常会不解:大陆不算是非常富裕的国家,但其军用及警用车辆却堪称全世界第一,这些车辆除了熟悉的顶级双B(S500、S600)外,更有许多在台湾曝光率极低的名贵跑车。 究其原因,不外是外商及走私商的「朝贡」为什麽?外商的名贵车辆如果挂上黑牌(外资企业牌)很容易在路上被拦下,而挂上军牌或武警牌便可保通行无阻。此外,一些行政单位知道车主有後台也不敢随便找麻烦。 在这个年代,谁的关系硬谁就能有一片天,即便买个土地放着不动都能赚钱(有都市规划的内线),是不是像极了民初的大上海,法规不过是挂在墙上的。 中期法规「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」 到了中期,大陆中央开始整顿并宣导法治,情况才稍为好转,此时的法规可有二种解释:有关联的可作为叁考;没关联的就依法刁难直至你被迫找人找关联。这时期正是所谓的「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」的全盛时期;海关卡柜没关系,明天下午2点提「前」来办理就可以了,能不能了解这个「前」,就看你的慧根了! 在大陆新一代领导人接班及特大级走私集团远华被「处理」後,大陆就已慢慢进入了全新的时代,多年养成的专业人员逐渐替代早期赶鸭子上架的行政人员,大部分地区都开始依法办事;现在的时代,法规已成为了作业准则,不再高挂在墙上了。 入世後法规成为行事依据 加入WTO後,大陆更着手整理并修改法规,其作用有二:第一,目前法规中存在许多互相矛盾及不合理的部分,将之清理重订;第二,配合入世之後的转变,将一些过时或新增加的情况加入法规中。 大陆在近10年来真的改变了不少,不管是税务、海关或是工商管理等都有显着的改变,在行政上也多了法规做为行事的依据,在大多数的地区有关联或没关联都只是处理事件的快慢而已,而不再是「开後门,送红包」的文化;但绝大多数的台商却都还停留在以前的观念思维中,并未随之改变,不论在税务帐、海关事务方面都是一笔烂帐,只想反正到时开个後门疏通疏通就好了,这才是最可怕也是最令人担心的! 境外公司的「规划」 台商真的想要省钱及节税倒也不是全无方法,至於帐务的处理也不会如此胆战心惊,以下就几个方面来分析,以说明如何做到合法、安全又安心。 境外公司规划:或许很多人看到此处都会觉得奇怪,境外公司的「运用」已不是一、两天了,有必要在此再着墨吗?没错,境外公司的「运用」确实不需再提,但境外公司的「规划」才是要谈的重点。 早期大家对境外公司只能说是「运用」而已,例如:利用境外第三地投资大陆,或是以境外公司作两岸之间的三角贸易,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。 而境外公司数也从初期的1家(集控股、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)到3家(将控股、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分开设立)会从1家变成3家,主要是因为容易被大陆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,而重新核定售价与利润 >利润来补税甚至罚款入狱,之後便听从建议改为3家,以期达到所谓的效果,但问题真的解决了吗?首先你必须了解什麽是关联交易?如何认定?在税务机关对你作不利认定时,该如何举证与抗辩? 什麽是关联交易 依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,所谓的关联企业是指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,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,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。 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关联方作专门的定义,但准则还是给了判断关联方关联的标准: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,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,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,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,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,也将其视为关联方。而实务上3家境外公司虽避免了母子公司之控股关联,但交易过於集中的事实,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,此其一。 在大陆税务机关查税时,一旦认定为关联交易,往往大家的第一反应便是抗辩彼此非关联交易且售价与利润合理,而这时税务机关将有2种作法: 一、厂商提出合理举证(境外公司之进货与销售单价表,须当地会计师签证并由大陆驻外使馆公证),则依事实认定。 二、厂商无法举证,则由税务机关认定售价及合理利润,试想您有办法举证吗?因此,自然一样会被补税罚款,此其二。而台商要如何避免被税务机关的不利认定,就得好好运用境外公司,这便是「规划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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