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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》正式出台实施
2018-02-14 16:03:42

  本报讯 (姜 丹 记者王 梅)记者目前从西安市政府获悉,《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印发并施行,将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,树立先进质量典型,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,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、讲诚信、树品牌,聚焦追赶超越,助推品质西安建设。

  西安市质量奖是西安市政府授予该市企业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,包括“西安市质量奖”和“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”。西安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,每2年评定一次,每次获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(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),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(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)。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,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提出,获奖组织可获得中国质量奖、陕西省质量奖的优先推荐,获奖组织的产品可获得政府优先采购的机会。已获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西安市质量奖,5年后再次申报并获奖的,只授予证书和称号;获得提名奖的组织2年后再次获得该奖的,只授予证书和称号。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西安市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,同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。

  《办法》要求,近3年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,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;近3年内在安全生产、劳动保障、节能环保、公共卫生等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曝光的;处于诉讼、仲裁和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程序,争议尚未解决的组织不得申报西安市质量奖。

  同时,申报西安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,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,终止其评审资格;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,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,收回奖牌、证书,追缴奖励资金,并在西安市级官方媒体上予以曝光,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量奖。

  《中国质量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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